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小旅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旅館業發展迅猛,特別是中、小旅館大量涌現。但部分中、小旅館安全條件差,日常管理薄弱,違法、違章行為大量存在,已成為滋長違法犯罪和發生火災事故的高危場所。為切實加強我省中、小旅館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和減少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省廳制訂了《浙江省中、小旅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為確保《規定》的有效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要求如下:
一、迅速摸清全省中、小旅館治安、消防安全現狀。各地公安機關要從即日起,采取各種有效形式,用兩個月時間摸清轄區內中、小旅館的現狀,著重掌握中、小旅館數量、分布和治安、消防安全現狀,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存在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中、小旅館集中、安全隱患突出的區域,要向當地人民政府作出專題匯報,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
二、嚴格實施中、小旅館消防及特種行業行政許可。各地公安機關、公安消防機構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嚴格按照《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中、小旅館的內部裝修工程消防審核、驗收、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和特種行業許可。經許可開辦的中、小旅館更換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合并、遷移的,應當報原審批發證的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按規定辦理重審或變更手續。
三、認真落實“四實”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強化中、小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系統覆蓋率;全面落實旅客住宿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的“四實”登記制度,提高信息上網率。對違反規定不如實登記或信息登記不全的要嚴厲查處。
四、強化公安機關內部工作聯動機制。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治安、消防部門之間的協作,強化對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督促指導。要進一步落實公安消防機構與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捆綁式聯動工作機制,確保管理到位、監督到位、責任落實到位。消防機構對中、小旅館項目進行消防審驗時,應通知轄區派出所共同參與。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機構、治安部門和轄區派出所之間要及時互通信息,互相抄送相關法律文書,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聯動工作機制。
五、積極開展中、小旅館業安全教育培訓。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開展對《規定》的宣貫,加強對中、小旅館業經營負責人、有關從業人員的治安、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及時通報安全情況,指出存在問題,督促落實管控措施。要根據中、小旅館規模和經營情況,督促落實必要的公共安全保衛力量。要適時開展對從業人員特別是值班人員的消防、安全防范業務培訓、學習,切實提高中、小旅館從業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浙江省公安廳
二○○八年七月四日
浙江省中、小旅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規定
為了規范我省現有中、小旅館的經營活動,本著“源頭把關一批、整治規范一批、查處取締一批”的旅館業治安、消防監管工作原則,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法》、《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中、小旅館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客房數50間以下(不含本數)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飯店、旅館、旅社、飯店、旅店、賓館、招待所、山莊、接待站等場所。
二、關于新開辦中、小旅館行政許可的補充規定
各地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在辦理中、小旅館消防審核、驗收和特種行業許可工作中,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嚴格把關。
(一)消防許可
中、小旅館應滿足以下要求:
1、用于開設中、小旅館的房屋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2、中、小旅館應有兩個疏散樓梯及出口。但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3.2條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3、兩層(含)以上的中、小旅館疏散樓梯間應為封閉樓梯間;
4、中、小旅館應辦理消防審核驗收手續;
5、僅有一個疏散出口的旅館內嚴禁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6、中、小旅館的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凈寬不應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米;
7、消防設施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二)特種行業許可
1、《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執行〈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號,以下簡稱《通知》)中規定的必須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對確屬無法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相關部門出具房屋工程質量鑒定證明文件。
2、租賃房屋開辦旅館的,應提供房屋的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房屋租賃協議,且租賃目的必須注明用于開設旅館。
3、應提供消防機構出具的建筑內裝修《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審批流程
公安消防機構對中、小旅館實施消防竣工驗收時,應通知轄區派出所民警共同參與。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中,應載明旅館的地址、樓層、層數、面積、每層客房間數、相關功能區的設置等基本情況。
公安機關受理中、小旅館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后,由擬開設中、小旅館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實地初審,負責初審的民警應當簽署審查意見,經派出所負責人同意后,報治安部門進行復審,負責復審的民警應當簽署復查意見,并經治安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局領導審批。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正證)》應當注明中、小旅館樓層及客房數。
三、關于中、小旅館改建、擴建、重新裝修的規定
改建、擴建、重新裝修的中、小旅館,應當在重新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手續后,重新辦理特種行業許可手續。
四、關于中、小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變更
(一)個人獨資、個體經營的中、小旅館業主更換的,應當重新辦理特種行業許可審批手續。
(二)國資、股份制公司(企業)性質的中、小旅館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整體拍賣、轉讓除外),可憑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文件或董事會決議等有效證明材料,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五、關于中、小旅館內部安全管理規定
(一)嚴格落實住宿登記制度。中、小旅館及負責住宿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通知》要求,建設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旅客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注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并在1小時內將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系統,旅客退房時,應及時將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二)嚴格落實值班巡查制度。中、小旅館必須建立24小時值班和定時安全巡查制度,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二小時進行一次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對巡查和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和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值班巡查工作重點是要確保旅館入出通道的安全暢通、消防設施的完整好用。設有消防控制室、監控設施及旅客貴重物品存放處的,應當有不間斷值守,負責值班巡查的工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嚴格落實重大情況報告制度。旅館從業人員發現旅館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嚴格落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中、小旅館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培訓內容應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賓館還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五)嚴格落實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中、小旅館應當按照單位實際,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六)嚴格落實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中、小旅館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要求和檢查內容。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旅館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六、中、小旅館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處罰適用
經營中、小旅館,違反治安、消防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消防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外,還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及旅館予以治安處罰。
(一)吊銷許可證
經依法開設的中、小旅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1、中、小旅館未按規定落實住宿登記制度,在一年內受到六次(含六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2、因內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中、小旅館內治安秩混亂,一年內多次(三次以上)發生旅客財物被搶、被盜、人身傷害等刑事案件的;
3、存在消防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被公安消防機構作出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產停業等“三停”處罰,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三停”處罰的;
4、有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行為的。
(二)對相關責任人員的查處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旅館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1、旅館內存在火災隱患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擅自重新裝修、改變內部結構、功能、擴大經營范圍的;
3、違反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使用規定,違規儲存、堆放、使用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
4、違規使用電器或私接亂拉電氣線路的;
5、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其他情形的。
(三)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館行為的查處
以房屋租賃、公寓式酒店等形式經營,并且以“日”為單位結算住宿費的,以及在網吧、錄像廳設置包廂,提供床位,或直接在大廳擺放床位,收取費用可供他人宿夜的,應當認定為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旅館行為。
對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包括被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后繼續經營的),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同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對擅自經營的旅館依法予以取締。
二○○八年七月四日